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山西新宇盛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住 所:吕梁市离石区龙凤北大街81号(吴秀琴自有房)
二、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我厅依法对该公司2021年度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在“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法律文书集中输出整理印务系统采购项目”“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机关法律文书集中输出整理印务系统采购项目”中委托代理协议内容不完整;在“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络安全提升建设项目”“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智能语音及会议系统建设项目”“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法律文书集中输出整理印务系统采购项目”“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机关法律文书集中输出整理印务系统采购项目”中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在“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络安全提升建设项目”“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智能语音及会议系统建设项目”“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法律文书集中输出整理印务系统采购项目”“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机关法律文书集中输出整理印务系统采购项目”评审过程中未附随机抽取专家表、未附采购人代表授权函、未附评审委员会推选评标组长的相关记录、磋商小组成员名单和签到表不一致、磋商小组未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在“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络安全提升建设项目”“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智能语音及会议系统建设项目”“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法律文书集中输出整理印务系统采购项目”“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机关法律文书集中输出整理印务系统采购项目”中未按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三十九条以及《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我厅决定对山西新宇盛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