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财会罚决[2023]62号)
一、行政处罚相对人
山西同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统一信用代码:91140802110054026n
二、违法行为类型
会计师事务所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
该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了“晋同仁财审〔2020〕0257号、晋同仁财审〔2021〕0227号、晋同仁财审〔2020〕0258号、晋同仁财审〔2021〕0218号 ”的不实审计报告且情节严重,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第(三)项和第(四)项,《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四十二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一一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一一审计证据》第十条、注册会计师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的有关规定。
四、处罚依据及结果
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给予该所暂停经营业务6个月,没收违法所得18万元,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计36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