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财会罚决[2023]60号)
一、行政处罚相对人
崔晋毅
二、违法行为类型
注册会计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
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由崔晋毅出具了“晋同仁财审〔2020〕0257号、晋同仁财审〔2020〕0258号”的不实审计报告,违反了《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第(三)项和第(四)项,《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四十二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一一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一一审计证据》第十条、注册会计师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的有关规定。
四、处罚依据及结果
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其暂停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