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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晋财税[2011]31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65号令),现对我省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明确如下:

  一、增值税起征点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二、营业税起征点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0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本通知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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