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杜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合理划分省与市县税收收入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所提建议对增加市级财力、缓解市级收支矛盾具有重要意义。省以下政府间收入关系是财政管理体制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各级财政健康、协调发展的保证,其方案设计与改革调整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应保持一定稳定性和连续性。我省现行财政体制是在2007年以来不断调整完善,经过“营改增”、资源税、环境保护税改革,逐步形成规范统一、均衡合理的收入格局。目前,省与市县共享税种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和环境保护税五个税种,地方留成部分的比例为省级30%、市级不超过15%、县级不低于55%。去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2〕20号),核心要求:一是规范收入分享方式,对主体税种实行按比例分享,税基流动性强、区域间分布不均、年度间收入波动较大的税收收入作为省级收入或由省级分享较高比例。二是适度增强省级调控能力,对于基层“三保”压力较大的地区,应逐步提高省级收入分享比例,增强省级统筹调控能力。三是完善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推动财力下沉,增强基层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对标中央改革精神,我省现行财政体制特别是收入划分体制基本符合中央改革要求,无需进行大的格局调整。
关于将税基较为稳定、地域属性明显的环境保护税由共享收入下放为市县收入的建议。省财政将按照中央“推动财力下沉”的改革要求,积极研究将环境保护税以及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税费收入由共享收入下放为市县收入,切实增强市县财政保障能力。
关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四税”)地方留成部分按照省级30%、市级20%、县级50%分成的建议。考虑我省县级区划较多、县域经济发展不平衡以及基层“三保”保障压力大的实际,将县级分享比例由55%降低到50%,将对县级财力产生较大影响,不利于县级财政平稳运行,也不符合中央“推动财力下沉”的改革精神。
关于煤炭资源税按照省级分享60%、市县分享40%的建议。我省煤炭资源税规模较大,且受煤炭价格影响,年度间波动较大,不利于有效发挥省级调控和均衡区域间财力的作用,也不符合中央“基层‘三保’压力较大的地区,应逐步提高省级收入分享比例,增强省级统筹调控能力”的改革精神。
下一步,省财政将加快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进一步完善转移支付制度,通过加大对市本级转移支付力度的方式,逐步缓解市本级财力紧张的问题。同时,市本级要发挥属地管理优势,加强对所辖县区指导,帮助做大做强本地特色产业,培育财源,进而增加市本级财政收入规模。在此基础上,牢固树立政府过紧日子思想,加强财政资源统筹,优化财政支出结构,集中财力办大事,为本地区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财力保障。
山西省财政厅
2023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