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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168号建议的答复


尊敬的陶国树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政府发行专项债券用于地方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按照《预算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中必须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举借的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债资金来源,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的通知》(国发〔2022〕4号,简称通知)要求,工作内容为查明查清我国土壤类型及分布规律、土壤资源现状及变化趋势,真实准确掌握土壤质量、性状和利用状况等基础数据。通知第五项普查经费保障中要求,地方负责本区域的外业调查采样、内业测试化验、技术培训、专家指导服务、数据分析和成果汇总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工作进度安排,将经费纳入相应年度预算予以保障,并加强监督审计。

综上,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工作相关支出为经常性支出,不属于公益性资本性支出,不符合政府债券(含专项债券)安排的规定要求,建议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通知要求将经费列入相应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山西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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